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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李怀亮案疑罪从无的先河

发布时间:2020-07-04 14:18:11

核心提示:201 年4月25日,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无罪判决,让被羁押12年的李怀亮重新获得了自由。

201 年4月25日,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无罪判决,让被羁押12年的李怀亮重新获得了自由。与佘祥林、赵作海、张高平等 冤案 不同的是,该案被害人并未 生还 , 真凶 也未出现,这种情况下的无罪判决,极具现实参酌意义。

这是全国法院自贯彻新刑诉法以来作出的第一例涉及重大杀人案件的无罪案件。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 河南法院这份富有进取勇气和充满司法智慧的无罪判决,给广大法律工作者带来了很多的启发和深思。

无罪判决极具示范意义

2001年8月2日晚,河南叶县邓李乡湾李村郭松章、杜玉花(系保证书的出具者)之女郭瑞娜与其母在村北沙河堤上分头摸 爬叉 (蝉的幼虫)时失踪,当夜寻找无果。后发现被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尸体被抛入沙河中。排查中,李怀亮因有作案嫌疑,被带至公安局重点讯问。李怀亮前两次讯问均未作有罪供述,至第 次讯问,其供述欲强奸郭瑞娜遭反抗后杀人奸尸,将尸体、被害人的矿灯、裤头抛于沙河,但第10次讯问翻供。数次庭审中,李怀亮均以公安人员逼供为由否认犯罪。

案件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02年2月21日提起公诉。平顶山中院两次以 部分事实不清,没有新的事实、证据 为由不予受理,平顶山市检察院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经平顶山市政法委协调,将案件 降格 由叶县起诉、审判。

200 年8月5日,叶县检察院向叶县法院提起公诉。叶县法院9月19日判决: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松章、杜玉花丧葬费 000元。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平顶山中院于200 年12月2日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在此期间,被害人家属多次上访,强烈要求中级法院审理。叶县法院亦于2004年5月27日请示中院进行提级审理。经市政法委联席会议协商,决定由平顶山中院一审。2004年8月 日,平顶山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死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松章、杜玉花 000元。双方均提出上诉。

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平顶山中院重新审理后,于2006年4月11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怀亮未上诉,杜玉花、郭松章上诉。

河南省高院审理后作出(2006)豫法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第二次发回重审。第二次发回重审后, 2007年5月22日案件按撤诉处理,由平顶山中院将案卷退回市检察院交公安机关再次补充侦查。201 年2月4日,平顶山市检察院补充起诉至平顶山市中院。

该案再次进入审判环节后,河南高院张立勇院长高度重视,先后5次作出重要批示。为确保案件审判工作万无一失,张立勇院长指示田立文常务副院长于4月24日下午到平顶山中院亲自督导,会同平顶山政法委召开协调会,对庭审安全、被告人人身安全保障、被害方稳控等进行了部署。

201 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依法宣判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当庭释放。受害人母亲杜玉花夫妇以及坐在旁听席上的死者家属情绪失控,哀嚎声惊天动地。

针对该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认为,这是一例很有启发意义的 疑罪从无 的典型刑事判决,是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权保障原则的现实要求,是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所蕴含的现代法治精神的理性选择。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代表的河南司法机关针对司法活动中的不良现象,自查自纠不掩饰,接受监督不消极,直面问题不隐瞒,反思示警不回避,值得充分肯定和赞扬。由于本案发生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因此成为新时期深化司法改革的范例而备受关注。不过,这一无罪判决的出现绝非偶然。其实,从商丘赵作海冤案的果断纠正,到平顶山 天价过路费 案的再审合理改判,从 9 8 矿难案中对犯罪性质的合理界定和依法严惩,到 瘦肉精 案中宽严相济地追究刑责,近年来,河南司法机关积极贯彻法治精神,强化人权保障理念,恪守刑事法治基本原则,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纠正冤假错案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虽然李怀亮对自己涉嫌的强奸杀人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曾有过多次有罪供述,也有其他言辞证据能够证明其确有作案时间,但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客观证据严重缺失、言词证据间相互矛盾且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多次补证和重审亦无新的发现。正是基于此,并依据刑诉法第195条第 项之规定: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果断地一审宣判李怀亮无罪。与国内屡见媒体的其他因真凶现形、被害人 生还 而被宣判无罪的故意杀人嫌犯相比,河南的李怀亮是幸运的,他是新刑诉法 疑罪从无 司法理念的受益者。河南法院这份富有进取勇气和充满司法智慧的无罪判决,给我们广大法律工作者带来了很多的启发和深思。

纠正 冤假错案

不囿于个案

近年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不断深化司法公开,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继 减刑假释引入听证制度 、判决书上、庭审视频直播接受广大群众监督之后,又对现有陪审制度进行了大胆创新,突破参审制的形式,引入人民陪审团制度,尤其备受关注的是2010年 赵作海错案 发生后,河南将其释放日5月9日定为 错案警示日 ,每年的这一天,河南法院系统都举办错案警示日教育活动。

今年 5 9 错案警示日座谈会上,来自北京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郑州大学的专家教授,围绕新近发生的李怀亮等案件,探讨如何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张立勇院长说: 2010年,赵作海错案发生后,我们将每年的5月9日定为全省法院的 错案警示日 ,目的是时刻牢记错案教训,警示全省法官严格依法审判,防范和杜绝冤假错案。我们痛定思痛、知耻后勇,连续三年举办座谈会,深入探讨错案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更好地从源头上堵塞漏洞、解决问题,近几年先后对100起案件的116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的征程上付出了艰辛的努力、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但就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之际,河南法院又宣判了李怀亮案件,媒体也连续曝光了发生在其他省份的几起重大错案,更使我深切感受到防范冤假错案仍然任重道远,不敢有任何松懈。

张立勇强调,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常务副院长所说的那样,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这既是司法文明的体现,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法院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捍卫职业荣誉甚至自身安全的必须。

张立勇说要杜绝冤假错案,必须牢牢把握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必须始终做到诉辩平衡、居中裁判,努力把审判打造成刑事司法工作的中心;须更加重视程序正义,把以人为本、保障人权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不懈追求。

赵秉志教授对河南法院的做法予以了肯定。他认为,在纠正冤假错案的过程中,河南司法机关并没有停留在个案处理、就事论事的层面,而是进一步进行了制度问题的思索与探讨,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依法纠正赵作海冤案为契机,设立 5 9 错案警示日,通过法官座谈、专家研讨等多种形式,对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深刻反思和检讨,以期建立长效防范机制。由此也形成了河南司法机关敢于面对社会压力,勇于接受公众监督的良好司法操守与形象。可以说,李怀亮无罪释放是河南法院近年来始终坚持依法办案,践行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强化落实人权保障原则的又一显著成果。基于此,审视本案依法无罪宣判背后的法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倾听卷宗以外的声音

对于如何预防 冤假错案 ,刘德法教授建议,法官应多听取嫌犯家属和辩护律师等卷宗之外的声音,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公检法要相互制约,并在司法实务中贯彻 疑罪从无 司法理念。

刘德法说,为了强化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人权保护,新刑诉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刑诉法第54条至58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同时,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的公、检、法机关均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尤其规定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由于审判程序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犯罪轻重的最后关口,法院必然是排除非法证据的主要义务主体。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但有利于防范侦查人员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犯,规范刑事侦查行为,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而且符合国际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趋势。我国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既包括排除以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也包括有选择地排除违反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和其他种类的证据。对于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

张立勇院长说,从这几年发生的错案来看,在证据上都存在很多问题,被告人的供述也反反复复,辩护人都提出了积极的对案件结果有重要价值的辩护意见,指出了案件中存在的疑点以及证据上的瑕疵,各个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对这些意见不重视、不采纳,控辩严重失衡、一边倒,庭审的过程,变成了宣读证据、认定有罪证据的过程。被告人的命运在移送法院之前已经决定,庭审只不过是走过场。原本应该相互制约的公检法三家,却变成只讲配合不讲制约的 一家亲 。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有一个很形象也很贴切的比喻:现在的公检法的关系就像 刘关张 一样 桃园三结义 ,这很荒唐,应该像 魏蜀吴 一样三足鼎立!从这个意义上看,错案的发生,既是偶然也是必然。

为了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和话语权的平等,确保法官居中裁判,现行刑事诉讼法设计了律师辩护制度。这一制度设计,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以立法的形式安排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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