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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银监会发布资本管理办法过渡期安排和资DG

发布时间:2021-03-30 15:40:42

金融:银监会发布资本管理办法过渡期安排和资本创新工具指导意见 类别: 机构: 研究员:

[摘要]

银监会上周五晚间正式发布《关于实施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内容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银监会2012年6月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仍按原计划在201 年1月1日施行,但《通知》对储备资本要求(2.5%)设定6年的过渡期:201 年末,储备资本要求为0.5%,其后五年每年递增0.4%。到201 年末,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6.5%、7.5%和9.5%;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5%、6.5%和8.5%。

2)对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提出差异化要求。对于已达标银行,鼓励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保持在《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之上;对于未达标银行,要求在过渡期内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并制定资本规划,稳步推进资本充足水平的提高。

)提出了过渡期内的监管措施。《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报银监会核准。银监会将根据商业银行资本规划的具体实施情况,采取灵活、审慎的监管措施。

2012年12月10日银监会发布资本管理办法过渡期安排和资本创新工具指导意见10《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1)坚持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原则,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通过不同市场发行各类新型资本工具。

你的成绩下降了很多啊。当初老师让马莉坐你旁边是希望她帮你改改那总是害羞的毛病这样一来你也可以督促她学习2)未来商业银行发行的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本金损失吸收机制方面允许采用减记和转股两种方式,同时允许和鼓励商业银行在满足相关合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在发行协议中自主设定减记或转股条款。

)设置了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触发条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采用数量化的触发指标,设定为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与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二级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采用了监管判断的原则性方式,符合巴塞尔Ⅲ的原则性要求,同时兼顾了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评论一、随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和《指导意见》的陆续发布,中国银行业符合巴塞尔协议III精神的新资本管理框架基本确立。相比最初的版本,最终的资本要求和实施时间表都有了较为明显的放松,新资本管理框架实施后商业银行的资本达标压力不大,这也与国际上的趋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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