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我省城镇职工纳入医保范围进一步扩大
发布时间:2020-09-22 05:03:50
我省城镇职工纳入医保范围进一步扩大
我省将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省政府办公厅昨日转发相关通知,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省内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及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通知指出,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包含本省行政辖区内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闽部队,以及街道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乡镇企业。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上述企业,其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和省规定年限,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如果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其职工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条件具备后,再转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省政府要求各地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2009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同比下降30.3%险的退休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发放社会保障卡。上述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按照一次性补缴10年医疗保险费标准缴费,缴费资金采取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个人、同级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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