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这些事必须先弄清楚1
发布时间:2019-08-02 19:26:42
房屋赠与,这些事必须先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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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作为普通老百姓最值钱的资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尤其注意,纠纷的问题一旦出现,解决起来都会非常的困难,那么房产赠与纠纷如何解决?房产赠与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2010年6月2日,李丽君与汤先金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李艳艳由汤先金抚养,婚后所购位于北京上地西街的一处住房归汤先金所有。2014年12月,汤先金面临再婚,为了省却不必要的麻烦,汤先金与前妻李丽君商量将该房产赠与给女儿李艳艳。之后,两人到北京市某区公证处办理了该房屋的赠与公证。
汤先金再婚后,后妻与女儿一直矛盾不断,致使孩子性格叛逆,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前妻李丽君看在眼里,疼在心里。2017年1月,李丽君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丽君要求变更的理由充分,李艳艳与母亲一起生活确实更有利于她的成长,便支持了她的诉讼要求。李艳艳与母亲共同生活后,李丽君原租住的房屋面积明显不够。随后,李丽君找到汤先金,希望汤先金配合办理上地西街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将该房腾出给母女俩居住,被汤先金拒绝。2018年2月,李丽君遂以李艳艳的名义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汤先金将赠与房屋交付李艳艳,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各承担一半。
庭审中,被告汤先金辩称:该房屋的赠与其实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李艳艳必须归自己抚养。现李艳艳的抚养权已经变更,所附条件已然不存在,况且这是自己唯一的住房,故要求行使撤销权,该房仍归自已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丽君所签房屋赠与协议,经公证确认,合法有效。因此,被告理应依约定履行房屋赠与的法定义务。根据《合同法》188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故原告享有请求赠与人依约履行交付义务的权利。至于被告所称房屋赠与是以原告抚养权为条件的赠与,未提供确实证据予以证明,公证书也未能体现。况且,赠与协议所附条件只能基于受赠人本人设定,而抚养权则是基于原告李艳艳与父母的关系而产生,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对于被告主张附条件赠与不予采信。另外,被告以其无房居住为由拒绝履行赠与义务,被告并未证明自已经济条件显著恶化,并不符合法定撤消权的相关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丽君在一个月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过户费由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各承担一半。
对于房产赠与,一般分为五个步骤: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按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2、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
3、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件(三)原房地产产权证(四)赠与书及公证书(五)契税收据。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
在赠与房子时,如果还没有办理过户,可任意撤销赠与。但是如果已经过户,法律上房子所有人已经转变,不能随便撤销赠与,一般来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房产赠与已过户
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随着房产登记的转移而转移,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赠方同意也不是没有要回的可能。
2、房产赠与已公证,但未过户
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一旦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么要撤销也是很难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销,撤销公证赠与也是可以通过公证来撤销的。
3、房产赠与未过户
这种情况是指只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未进行公证也未过户的情形。赠与合同在《合同法》中特殊之处就在于在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而不负相关,因此给受赠人带来了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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