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0-04-01 04:23:34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不仅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还要查证其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不枉不纵,才能收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 年9月,我局接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报案,称该公司桃花工业园水费代收点管理员及收费员徐某,在收取2000余户居民和86家企业水费过程中,存在挪用公款行为。随后,我局对徐某立案侦查。
侦查中,我们首先遇到第一个难点:对徐某身份的确认,即徐某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不仅关系到涉嫌罪名的轻重,还关系到检察机关对该案有无侦查权。为此,我们调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徐某的劳动合同等书证材料,以及相关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徐某确实是受该公司委派,专门负责收取水费的工作人员。各方面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徐某收取水费行为是履行公务的行为,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个难点是,徐某到底挪用了多少公款?公用事业发展公司和徐某对挪用数额陈述不一致。为查证徐某挪用的实际数额,我们调取了该公司的居民水费收缴台账、企业对账回函和相关账目,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涉及居民的,我们按照实际收取居民水费总金额减去已入账总金额的方法,计算出徐某的挪用金额,其余的则不予认定;涉及企业的,我们采取企业有票据证明已缴纳但未入账的总金额扣除被贪污的总金额的方法,计算出徐某的挪用金额。对企业已迁移,未提供对账回函以及不能提供票据证明已缴纳的部分,则不予认定。我们认为,现实生活错综复杂,查明的案件事实仅是对现实生活的一种还原,对无法还原的部分,就应当按照无罪推定原则,作出无罪认定。这样不仅能使相关人员受到法治教育,还能使案件办理收到更好的效果。由此,我们确认徐某挪用公款12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第三个难点是,确定是否有遗漏罪行。公用事业发展公司在报案时,仅称徐某利用假票据截留了收取的水费,徐某自己投案时也只供述了挪用水费的事实。仅是挪用吗?带着疑问,我们对徐某经手的票据进行了全面梳理筛查,不仅筛查伪造的票据,也筛查已经核销的票据。最终在已核销的票据中发现:徐某在收取某农贸市场和某公司水费时,收据联与底根不相符,收据联反映5次缴纳水费7.5万余元,可底根却被改为172.6元,其中的7.48万元哪去了?为此,我们再次讯问徐某。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徐某供述了自己采用 大头小尾 的作案手法,侵吞7.48万元水费的犯罪事实。
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六年。此案后入选合肥市检察机关2015年度十大精品案件。
(张胡明系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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