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房屋买卖双方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0-02-17 18:54:55
私有房屋买卖双方应具备的条件
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主要指公民个人之间房屋买卖行为。按照国家的规定,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一般不允许购买私有房屋,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须购买时,也要经过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才可购买。买卖双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买方:(1)单位购私房需经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2)有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购房证明。
卖方 (1)有所出卖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 (2)出卖共有房屋需提交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出卖已出租的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并提供承租人放弃购买权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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