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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非居住房屋拆遷怎么補償實行怎樣

发布时间:2019-09-30 06:53:40

  凯诺律师:非居住房屋拆迁怎么补偿?实行怎样的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那末拆迁非居住房屋要怎样补偿

  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的区分

  因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价格的差异,导致动迁时双方对房屋性质争辩颇多而以下情况下为非居住用房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成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之前,已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非居住用房包括甚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

  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3)文化、、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4)军事用房;(5)其他用房

  需要注意的是,对中途存在房屋用处改变行动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守以下原则:

  (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和实际用于职工或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

  (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处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怎样的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与货币补偿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但拆迁用于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的,不作产权调换,只能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居住房屋时,货币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撤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

  (2)撤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撤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3)撤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撤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4)撤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撤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拆迁非居住房屋时,拆迁人还应当向被拆迁人、承租人补偿哪些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装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装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装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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