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即将到期多城未表态海口称限购不放松
发布时间:2020-02-06 15:28:30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知会地方政府继续执行限购令之后,海口市率先对外做出继续执行房地产限购政策的表态。昨天,相关媒体报道,海口市住建局市场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海口限购令没有期限,将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严格调控房地产市场。
海口今年未明确限购令期限
据报道,海口市住建局市场处处长戴开权表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明确了继续执行限购的政策,海口方面也会严格执行,不会松绑。
本月初,有消息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知会地方的政府,对于限购政策将要于今年底到期的城市,到期后要延续。有关报道将海口等11个城市列为限购令年底到期的城市。
记者查阅发现,今年2月23日,海口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限购对象和购房数量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明确执行的期限。据记者了解,2010年,海口的限购令曾暂定执行到去年年底,后在今年延期。
多个即将到期城市尚未表态
根据此前房产机构统计,在目前执行限购的46个城市中,明确截止时间的包括福州、厦门、石家庄等12个城市,其中南宁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29日,其他城市截止时间为今年年底。除了海口,还有10个城市限购令即将到期,不过目前尚无其他有关城市作出明确表态。
包括住建部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在内的多位业内人士分析称,一旦调控放松,房价反弹的可能性极大,因此限购令难以松绑。今年10月,广东佛山曾出台放宽限购令的政策,但上午出台后立即就被叫停。业内人士表示,当下,地方政府再做放松限购“出头鸟”的可能性不大。
在限购令最严厉的北京,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陈志此前曾披露,限购政策将纳入北京市基本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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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精神,切实稳定我市住房价格,巩固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 调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增长控制目标
严格执行国发〔2010〕10 号文件及其配套政策,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 年,我市根据本市经济 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在 三月份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以我市对城镇居民住房需求抽样调查为依据,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多渠道解决保障性住房 房源,逐年扩大保障覆盖面。根据已编制的《海口市 2011-2015 年住房保障规划》、保障性住房三年建设 计划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指标,“十二五”规划期间,我市新增保障性住房共计 50218 套, 2010-2012 年建设保障性住房 39724 套,2011 年度建设保障性住房 9733 套。为确保完成任务,在优先保证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力度,今年上半年要落实保障性住房用 地 300 亩。同时,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 10%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 房建设,并采取引进社会资金参与等方式,补充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要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 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对个人转让住房的,按国家有关营业税规定执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 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 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贷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 同),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 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 1.1 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 房的, 按有关规定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不能提供 1 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 暂缓发放购房贷款。
五、强化住房用地管理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 提供相应证明。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 2 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对在规定时限内,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 25%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不 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原则上对已拥有 1 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本市 1 年以上(含 1 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限购 1 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的本 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 1 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 1 年以上(含 1 年)纳税证明或社 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七、落实工作责任
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不力和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 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启动问责机制。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 O 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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