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海南将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
发布时间:2019-07-10 11:49:52
5月1日起 海南将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约制
3月2日,我省出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自2010年5月1日起,实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上签约、备案及合同注销备案制度,商品住房预售款应存放于开发企业指定的某一银行账户,严禁开发企业直接收取现金。强调正确引导住房消费理念,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加强市场监测,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普通商品住房首次购买予以优惠
《意见》强调要正确引导住房消费理念,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等方面,金融机构继续按有关政策予以优惠。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或第二套以上住房的(包括借款人本人、其配偶、其未成年子女),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其贷款条件,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非普通商品住房、首次购房、非首次购房的,继续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
5月1日起严禁开发商直接收取现金
对已出让的土地,未按规定的开发期限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置,依照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坚决予以收回。
在规定时限内,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严禁转让、联营合作、作价出资(入股)和抵押。严禁变相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
《意见》明确,自2010年5月1日起,我省实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上签约、备案及合同注销备案制度。在订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除特殊情形外,严禁办理房屋转让和更名手续。
对已预售的商品住房,应于收款当日出具发票。在订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后,开发企业应在预售后10天内办理备案手续和预告登记。逾期不办理备案手续和预告登记的,暂停预售许可。
自2010年5月1日起,商品住房预售款应存放于开发企业指定的某一银行账户,严禁开发企业直接收取现金。自2010年5月1日起,实行商品住房预售款监管制度。
商品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
价格、监察、工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监管,大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依法查处房地产经营者在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环节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
批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10日内,应一次性对外公布全部房源和每套商品住房的房价。商品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在公开销售前24小时,应在商品住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住房价目表(书、牌),明确标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有关部门重点查处5种不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监察、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加大对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重点查处以下违规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以内部认购、预交诚意金、发放VIP卡等含有预订款名义或方式进行销售的;
2、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
3、发布虚假广告、散布虚假信息的;
4、未按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任意提高房价的;
5、未按规定时间公开全部房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合同备案的。
一经查实,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即时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省和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诚信及信用评价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有上述行为的企业?熏一经查实予以曝光,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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