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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8日从广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发布时间:2020-04-21 12:27:23

记者8日从广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当地一名19岁男子与一名六年级1 岁女生恋爱并发生性关系,其后,该女生因不堪男友同伴污辱跳楼轻生受伤。近日,该名男子被法院认定构成强奸罪,获判刑10年。

法院查明,201 年2月,家住湛江吴川市的李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尚在读小学六年级的1 岁女生陈某,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随后,李某在明知陈某未满14周岁且是在校小学生的情况下,分别于当年4月4日、4月6日晚上,在其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一所住宅房间与陈某发生性关系。

同年6月9日晚21时许,李某和同伴邓某驾驶摩托将陈某带到覃巴镇覃寮村的邓某家中。当天晚上22时许,李某与陈某在邓某住宅二楼的房间发生性关系后走出房间,在李某的示意下,邓某进入房内欲 陈某,但因陈某反抗强烈无法得逞。

其后,自觉受辱的陈某产生轻生念头,从房间的窗口跳下,跌倒在地致昏迷。李某与邓某慌忙下楼对其施救。待陈某苏醒后,再驾驶摩托车将她送回村边,让其自行回家。

法院审理认为,在中国,14周岁是法律认可的 可以作出同意发生性行为决定的法定年龄界限。李某与未满14周岁的陈某发生性关系,即使其同意,也认定无效,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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